发布时间:2024-09-24 来源:星空体育官网入口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回购股份金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
●回购股份价格: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5.34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相关股东是不是真的存在减持计划:公司回购提议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内暂无减持计划。若有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1、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提请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可能带来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的12个月后至3年内)予以出售,若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完成出售,可能存在未实施出售部分将依法予以全部注销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4年9月2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薛蕾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议,使用公司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披露的《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2024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回购股份系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股份回购》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条件。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促进公司长远、稳定、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薛蕾先生提议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该用途下回购的股份未来拟出售。公司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售,未出售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如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则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施。
1、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在回购方案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数),以公司目前总股本271,768,196股为基础,按回购股份价格上限65.34元/股进行测算如下: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65.34元/股(含)。本次回购价格区间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的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内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如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注:上表中本次回购前股份数量为截至2024年9月23日数据,并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65.34元/股进行测算,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数据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截至2024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总额6,732,798,312.67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4,869,422,677.13元。假设按照回购资金上限3,000.00万元(含本数)全部使用完毕测算,回购资金上限约占2024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比例分别为0.45%、0.62%。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影响较小,截至2024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为27.68%,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上限65.34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459,107股,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0.17%,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暂无减持计划,暂无明确的增持计划,若相关人员后续有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回购股份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内暂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4年9月2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薛蕾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促进公司长远、稳定、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提议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该用途下回购的股份未来拟出售。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暂不存在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议人承诺在审议本次股份回购事项的董事会上将投赞成票。
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根据相关规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完成出售。公司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售,未出售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如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则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施。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约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如果后续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证本次回购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4、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若涉及);
6、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8、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因素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
9、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1、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提请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可能带来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的12个月后至3年内)予以出售,若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完成出售,有几率存在未实施出售部分将依法予以全部注销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应该要依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依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9月2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宫蒲玲女士主持,会议应到3人,实到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能够更好满足募投项目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监事会认为:本次投资的审议及决策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金属增材制造专用粉末材料产线建设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薛蕾先生《关于提议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薛蕾先生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薛蕾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的人对公司的投资信心,促进公司长远、稳定、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情况等因素,提议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根据相关规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完成出售。公司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售,未出售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如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施。
4、回购股份的价格: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为准。
5、回购股份的总金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具体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为准。
提议人薛蕾先生在本次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增减持股份计划,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承诺事项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提议人薛蕾先生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承诺将在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
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回购事项需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9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蕾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金属增材制造专用粉末材料产线建设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金额:拟投资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最终项目投资总额以实际投资为准),其中约3亿为募集资金,其余为公司自筹。
●本项目已经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铂力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本项目建设相关的投资计划,除建设规模、投资额度、建设地点等实质内容外的建设方案调整等重要事宜,并在董事会审议事项范围内签署相关协议,制定招标方案,组织、计划实施招投标,实施项目谈判、采购工作等。
1.项目实施尚需办理土地、报建、施工等前置手续,还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项目的推进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风险;
2.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给项目资金筹集、项目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带来不确定性风险;
3.本次项目投资部分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将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资金财务风险。
公司拟设立全资子公司(名称以工商注册完成为准),投资增材制造专用粉末材料产线建设项目,建设地点预计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装备制造产业园,四至范围为咸户路以西、纵一路以东、横二路以南、横三路以北地块。在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充原材料粉末产能,原募投项目金属3D打印原材料产能为800吨/年,预计本次投资后产能增至3000吨/年,以满足增材制造产业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提升金属增材产品全产业链的产业化能力,建成铂力特金属增材制造粉末原材料产业化基地。另外,根据原募投计划,募投项目原材料生产线亿使用募集资金,其他为自筹资金。
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增材制造专用粉末材料产线建设项目的议案》。
1、项目名称:增材制造专用粉末材料产线、实施主体:铂力特全资子公司(名称以工商注册完成为准)
3、拟建设地点: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装备制造产业园,四至范围为咸户路以西、纵一路以东、横二路以南、横三路以北地块,规划红线亩(最终用地面积及红线范围以规划建设部门规划设计条件书内容为准)。
4、建设内容:计划投资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购置土地约150亩(实际以定界报告为准),建设高品质增材制造原材料钛合金、高温合金粉末生产线,建造生产车间、检验检测车间以及相关的生活配套等,总建筑面积约6.98万平米,项目配套增材制造粉末雾化制粉系统、氩气循环系统、粉末后处理系统包括自动筛分机、真空封装机、粉末检验检测设备等设备/仪器等相关配套设施。在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充原材料粉末产能,原募投项目金属3D打印原材料产能为800吨/年,预计本次投资后产能增至3000吨/年,以满足增材制造产业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提升金属增材产品全产业链的产业化能力,建成铂力特金属增材制造粉末原材料产业化基地。另外,根据原募投计划,募投项目原材料生产线亿使用募集资金,其他为自筹资金。
6、项目投资总额:投资总额为10亿元(含本数,最终项目投资总额以实际投资为准),其中约3亿为募集资金,其余为公司自筹。
目前,公司产能利用率不断提高,产能已经接近饱和。而随着公司业务在航空航天优势领域的持续增长以及在医疗齿科、汽车等领域的突破,公司的产能缺口进一步扩大。本项目建设是公司完善产业布局、进一步夯实核心竞争力及拓展行业市场的重要举措,符合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本项目建设的金属3D打印原材料产线以提高细粉出粉率为目标,生产最适用于公司金属增材制造设备的高端粉末,除满足自用需求以外,销售高端粉末,提高公司金属增材制造原材料粉末市场占有率,持续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1、项目实施尚需办理土地、报建、施工等前置手续,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甚至终止的风险;
2、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给项目资金筹集、项目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带来不确定性风险;
3、项目建设需一定时间周期,如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对本项目的经济效益产生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产业政策、行业趋势及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4、由于影响项目建设的因素较多,项目存在建设未能按期完成或建设成本高于预期成本的风险。公司将持续跟踪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各方面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确保项目尽快建成投产;
5、本次项目投资资金部分来源为自筹资金,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将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资金财务风险;
6、公司将根据项目具体进展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金属增材制造专用粉末材料产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024年9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3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关于投资金属增材制造专用粉末材料产线建设项目的议案》。为了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准),作为募投项目“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新增实施地点为沣西新城装备制造产业园,四至范围为咸户路以西、纵一路以东、横二路以南、横三路以北地块,规划红线亩(最终用地面积及红线范围以规划建设部门规划设计条件书内容为准)。
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和地点有关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公司与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之间将通过内部往来、增资等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公司监事会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44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2月6日出具的《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3XAAA3B0103),经审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32,048,107股,每股发行价格94.5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302,854.61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2,115.02万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00,739.59万元。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具体如下:
注:公司已于2023年12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2023年12月2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为了更好满足公司募投项目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本次新增了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注:本次调整后新增的实施地点为原募投计划中金属3D打印原材料粉末产线实施地点。
为了应对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与竞争环境,基于行业特点、公司现有人才队伍特点、现有技术及人才等方面的优势,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能够更好满足募投项目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能够更好满足募投项目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能够更好满足募投项目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